鄢陵北方花卉有限公司

鄢陵北方花卉有限公司与许昌市建安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023民初848号
原告鄢陵北方花卉有限公司。
住所地鄢陵县城新区311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世忠,男,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勤,男,汉族,住鄢陵县,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淼,男,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许昌市建安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原许昌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兴业大楼。
负责人许铁军,男,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敏,女,河南颖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鄢陵北方花卉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市建安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鄢陵北方花卉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鄢陵北方花卉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昌市建安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鄢陵北方花卉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李恒干
代理审判员  张静芳
人民陪审员  王法秀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