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北方花卉有限公司

鄢陵北方花卉有限公司与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082民初5752号
原告:鄢陵北方花卉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鄢陵县城新区311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杨心爱,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磊,河南国银(许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长葛市长社路**。
法定代表人:朱献福,任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魁,海南乾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鄢陵北方花卉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鄢陵北方花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被告应偿还原告货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92821.97元,本息合计182821.97元为有效债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09年1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安阳绿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公司进行绿化工程,合同总金额780000元,被告付款690000元,尚欠90000元,利息92821.97元,欠款本息合计182821.97元。原告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向被告及管理人申报债权,但管理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予认定。原告不服管理人的认定,申请异议后仍未认定。为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辩称,1、原被告所签合同属实;2、原告主张的货款已超诉讼时效;3、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无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6日,原告鄢陵北方花卉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永城众品工地苗木及草坪栽培绿化工程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对被告位于永城侯岭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城众品工地进行绿化工程,合同总金额78万元,后被告付款69万元,下欠原告鄢陵北方花卉有限公司工程款9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2020年6月12日,本院裁定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原告遂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2020年10月12日,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原告申报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确认。后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永城众品工地苗木及草坪栽培绿化工程合同、辅助明细账及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原告鄢陵北方花卉有限公司工程款9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原告所提供证据亦能证明本案诉讼时效中断,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辩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了主张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鄢陵北方花卉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绿化工程款9万元的破产债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6元,减半收取计1978元,由原告鄢陵北方花卉有限公司负担1004元,被告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岳东智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琳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