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基亚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基亚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202执276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基亚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上帝信息路2号2号楼11B。 被执行人: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212006903982898,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新市街体育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卜送社。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执行北京基亚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陇南市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项目工程款,经我院在陇南市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陇南市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函我院,因项目未结算,加之部分工程量需核减,因此尾欠该公司工程款尚不明确,待完成结算后,会第一时间告知我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属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郭 强 审判员  王 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