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22民初353号
原告:北京基亚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北京基亚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113号南四层4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皋兰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石洞镇兰泉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基亚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皋兰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基亚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工程尾款已全额支付、放弃违约责任的追究为由,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皋兰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基亚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皋兰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基亚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38元(已减半),由原告北京基亚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