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许昌恒佳发制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3民监21号
原审原告:***,女,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原审被告:许昌恒佳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县尚集镇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红宾,任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肖红宾,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
原审被告:袁常伟,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原审被告:河南瑞雅发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许昌新区英豪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袁常伟。
原审被告:河南世纪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魏都区民营科技园北区。
法定代表人:王月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帅兵,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王月季,女,195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原审被告:河南首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襄城县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程忠现,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菅中战,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程向阳,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原审被告:程松阳,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原审被告:河南中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东城区工业集聚区纬十三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红垒。
原审被告:张红垒,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
原审被告:尹丽娜,女,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许昌恒佳发制品有限公司、肖红宾、袁常伟、河南瑞雅发饰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世纪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王月季、河南首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瑞科技)、程向阳、程松阳、河南中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张红垒、尹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8日作出了(2016)豫1023民初2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小   丽
审 判 员  海   建   华
审 判 员  史   丰   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莉书记员王钰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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