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某某*传动轴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143号
原告: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才高街6号。
法定代表人:马洪斌,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凤玲,河南君共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鹏,河南君共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传动轴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魏都区民营科技园区西区西环北路。
法定代表人:吴学志,任总经理。
被告:河南中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城区工业集聚区纬十三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红垒,任总经理。
被告:**鹿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魏都民营科技园区西区朝阳路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耿保珠,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市魏都区。
原告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传动轴有限公司、河南中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鹿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尚建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