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河南中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执3825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市文峰路与建安大道交叉口西南角。
被执行人:河南中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城区工业集聚区纬十三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红垒。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执行人河南中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执行人河南中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002执38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翰哲
审判员  刘 强
审判员  姚伟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纪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