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陆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河南中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02执416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陆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河南贸易试验郑州片区(郑东)才高街6号。
被执行人:河南中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000680785429C,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张红垒
被执行人:刘少林,男,1950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许昌县。
被执行人:***,女,1950年8月26日生,汉族,住许昌县。
被执行人:轩岗领,男,1965年8月13日生,汉族,住许昌县。
被执行人:刘俊锋,男,198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陆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河南中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刘少林、***、轩岗领、刘俊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002执41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翰哲
审判员  刘 强
审判员  姚伟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