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执2055号
申请执行人: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芙蓉大道金融大厦。
被执行人:****贸易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0005569167009,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纬十三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陶岩
被执行人:陶岩,男,1984年6月17日生,汉族,住许昌市。
被执行人:许昌希福特传动轴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000766219583U,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民营科技园区西区西环北路。
法定代表人:邢记成
被执行人:邢记成,男,1968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民营科技园区西区西环北路。
被执行人:许昌市赫扬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0000981808895,住所地许昌市示范区中原电气谷核心区许昌留学人员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0年6月3日生,汉族,住许昌市示范区。
被执行人:河南中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000680785429C,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工业集聚区纬十三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红垒
被执行人:张红垒,男,1977年6月22日生,汉族,住许昌市。
被执行人:尹丽娜,女,1976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许昌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贸易有限公司、陶岩、许昌希福特传动轴有限公司、邢记成、许昌市赫扬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河南中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张红垒、尹丽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002执20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翰哲
审判员  刘 强
审判员  姚伟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