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执20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亚森防火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经济开发区(南山路东、**路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扬州奥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亚森防火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奥园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1003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扬州奥园置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亚森防火门科技有限公司1086937.3元及逾期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扬州奥园置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江苏亚森防火门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接受调查询问,并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
二、2022年5月18日、2022年11月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167400元,本院已扣划到位,除扣除部分执行费外,已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5月20日,冻结期限为一年。
2.**尚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xxx等多处房产,但上述楼盘除少量储藏室、车位、车库未销售外,其他房产均已售已备案,考虑到储藏室、车位等一般系为小区业主提供的配套设施,购买人群有限,且储藏室、车位无法询价,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按合同价进行拍卖,也不愿意缴纳评估费用,本院暂无法对上述储藏室、车位、车库等采取拍卖措施。
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
4.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数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性保险数据、无工商登记数据等信息。
三、2022年10月8日,到被执行人登记住所地上××号(该处实际为城北街道办事处)及实际办公地点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2022年11月15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2年11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储藏室、车库、车位,但上述财产系为小区业主提供的配套设施,购买人群有限,且申请执行人不愿预交相关费用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本院暂无法处置,除通过银行扣划执行到位部分款项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1003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
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熊 娟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