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04民初1592号之一
原告:江苏亚森防火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378143678,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经济开发区经三路东侧(南山路东、**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德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60815969T,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中***1818号S1#-A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亚森防火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德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亚森防火门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亚森防火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12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43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桑 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