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1民初8049号之一
原告:兴化市**室内配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378143678,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经济开发区五里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西子金座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1UR4EY10,住所地兴化市新区南郊杭州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兴化市**室内配套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化市西子金座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兴化市**室内配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兴化市西子金座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化市**室内配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兴化市西子金座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8元,由原告方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