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91财保8号
申请人:兴化市**室内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经济开发区五里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镇江中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丁卯经十二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兴化市**室内配套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镇江中恒置业有限公司的价值8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相应的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的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镇江中恒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