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森防火门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亚森防火门科技有限公司、恒盛***(无锡)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财保1976号 申请人:江苏亚森防火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378143678,住所地江苏省兴化经济开发区经三路东侧(南山路东、**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恒盛***(无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65857399J,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新光路502-402、新光路502-403。 法定代表人:沈际文。 申请人江苏亚森防火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恒盛***(无锡)有限公司存款6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亚森防火门科技有限公司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62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亚森防火门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恒盛***(无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620元,由江苏亚森防火门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戴 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