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民初9566号
申请人:深圳市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东社区富坪北路10号A、B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6568772X。
法定代表人:张传艳,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胜龙,广东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炫彩视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疏港通道蚝业物流园B栋3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5429299T。
法定代表人:翟琳。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炫彩视听设备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账户(账号33×××95)的存款人民币8700000元。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担保金额人民币8700000元为限作为担保(保单号2997499041320190005508)。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炫彩视听设备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账户(账号33×××95)的存款人民币87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龙富泉
人民陪审员 黄翠嫦
人民陪审员 焦 虹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晓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