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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永安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81民初3739号 原告:**,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被告:江山市永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凝秀北路10号华达峰景大厦19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山市永安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案外人***同意支付该笔款项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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