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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永安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2951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江山市永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江山市永安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黄方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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