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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永安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9971号 原告:***,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告:江山市永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峡口镇迎新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山市永安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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