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881民催1号
申请人:江山市永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峡口镇迎新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山市永安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8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山市永安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4124148776,票面金额4000元及号码0010004124148777,票面金额70000元的二张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山市永安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500元,由申请人江山市永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程洋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