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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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82民初981号
原告:建德市梅城镇卫文挖机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梅城镇葛家村平苏山34号。
实际经营者:***,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梅城镇葛家村平苏山34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镇***村(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方理文,执行董事。
被告:江山市永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峡口镇迎新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原告建德市梅城镇卫文挖机租赁服务部与被告***竣建设有限公司、江山市永安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2023年3月28日,原告建德市梅城镇卫文挖机租赁服务部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梅城镇卫文挖机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6元,减半收取1273元,由原告建德市梅城镇卫文挖机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