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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永安建设有限公司、**日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民终5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山市永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峡口镇迎新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上诉人**日因与被上诉人江山市永安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21)浙0881民初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日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上诉人**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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