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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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304民初2089号
原告:浙江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南郊街道洛河路31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MA2HDP5M7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梵弘,浙江和***事务所律师。
被告:**数字科技(温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东方南路50号温州市国家大学科技园孵化器1号楼2楼226-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AUR2A15。
法定代表人:方睿。
被告:方睿,男,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安公司”)与被告**数字科技(温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方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艺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方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艺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艺安公司工程款46884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68846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1日起按照1%/月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公司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3.判令被告方睿对上述工程款、违约金、原告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含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公司于2021年3月签订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施工“温州数字经济大厦外部建设施工”项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造价为811188元(单价合同);质保金时间为一年期;结算方式为工程竣工验收待第三方审计后按照审计金额一次性支付全款。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了施工任务,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后,双方委托第三方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经审计工程造价为768846元。被告**公司仅支付工程款300000元,剩余468846元未支付。2021年12月3日,被告**公司(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被告方睿(作为丙方),签订《还款协议书》,甲方承诺于2022年1月31日前向乙方一次性偿还剩余工程款468846元,如逾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则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丙方自愿为甲方的应付款提供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应付工程款本金、逾期违约金、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诉讼费、误工费、交通费以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第一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后两被告未偿还款项。
两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的事实与原告主张一致。
另**,原告为本案纠纷委托律师进行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工程施工合同》《还款协议书》《工程咨询报告书》《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审查后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工程施工合同》《还款协议书》系原告、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自身合同义务。原告已按约完成施工,且双方已经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并通过《还款协议书》明确还款期限、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被告方睿的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公司未按支付工程款,应承担付款义务及约定的违约责任,被告方睿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相应部分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虽然《工程施工合同》并无约定,但《还款协议书》中约定了被告方睿的保证范围涵盖律师费,被告**公司亦在《还款协议书》中盖章不持异议,本院结合案件情况酌定支持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知)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数字科技(温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工程款46884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468846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方睿对上述第一项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浙江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16.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964元,由原告浙江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2.5元,由被告**数字科技(温州)有限公司、方睿负担71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陈淑雅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告: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
一、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知)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
1.上诉人应按一审案件受理费标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当事人一般应自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领取裁判文书生效通知书。
3.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5日内来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
4.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5.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法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而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后果是法院和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
6.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法院将依情节轻重限制义务人的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7.人民法院对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或逾期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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