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产中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物产中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4688号
申请人:物产中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缪雷鸣。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南,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平,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胡德明。
申请人物产中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2022)粤0306执保187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392558.72元的财产。现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的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故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物产中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宝安支行所设账户4425********的账户存款的冻结,解除查封、冻结财产以人民币9392558.72元为限;
二、解除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深圳宝安支行所设账户7559********的账户存款的冻结,解除查封、冻结财产以人民币9392558.72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朱海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邱志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