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10民初1322号
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塘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苑街道临平世纪大道**号。
代表人:丁世会,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康熙,该支行员工。
被告:杭州余***标准件有限公,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苑街道天万村村。
法定代表人:王利洪。
被告:浙江品冠家具制造有限,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苑街道天万社区**组5组。
法定代表人:沈农泉。
被告:王利洪,男,196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范利娟,女,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沈农泉,男,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女,195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塘支行诉被告杭州余***标准件有限公司、浙江品冠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王利洪、范利娟、沈农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本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塘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案件受理费5133元,由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塘支行负担。
审判员 姚小丽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盛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