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执38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6872345XR。住所地张店区人民西路55号金昌地产四楼。 被执行人:***,男性,1986年09月0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山东建牛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EWYDA7J。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一路华强水暖管件市场A14区18/20/22/24号。 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建牛管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303民初5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建牛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4月28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LX/XFCH-XLHG-CGHT20210401-1的《供货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为LX/XFCH-XLHG-CGHT20210428-1的《补充协议》,于2021年8月11日解除;二、被告山东建牛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货款520000元;三、被告山东建牛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货款520000元为基数,自合同解除之日2021年8月11日起至货款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加计30%计算);四、被告山东建牛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运回供给原告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货物;五、被告山东建牛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工程造价损失512750.86元;六、被告山东建牛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押金4000元,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同时返还山东建牛管业有限公司热熔机一台;七、被告山东建牛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67500元、公证费4000元;八、被告山东建牛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400元;九、被告***对本判决第二、三、五、六、七、八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驳回原告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81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520元,二者合计21001元(原告已预交),由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29元,被告山东建牛管业有限公司、***负担1797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9月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2022年9月1日、9月2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小额资金,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有关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3.2022年10月19日、11月27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与前一次查询结果基本相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4.2022年12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与前一次查询结果基本相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5.2022年10月1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6.2022年10月20日,本院委托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依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兰山区北城新区***广场3号楼2715,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鲁(2019)临沂市不动产权第0××7号的不动产作出查封,该处房产存在抵押,查封日期自2022年10月20日起至2025年10月19日止,如需续封请于到期日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7.2022年11月9日,本院委托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依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车号为鲁QB××**,作出查封措施未实际扣押,查封日期自2022年11月9日至2024年11月8日,如需续封请于到期日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8.2022年10月19日,本院委托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依对被执行人***名下有关保险进行核实,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9.2022年11月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有关银行账户作出扣划措施,并完成过付。 10.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手续。 本案剩余执行款项110345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次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程序和调查情况均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鲁0303执383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后,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0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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