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1147号
原告: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公信用评级(山东)有限公司(曾用名济南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历阳大街6号银丰大厦1-401。
原告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公信用评级(山东)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5元,由原告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裴 静
书 记 员 孙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