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大公信用评级(山东)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1147号 原告: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公信用评级(山东)有限公司(曾用名济南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历阳大街6号银丰大厦1-401。 原告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公信用评级(山东)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5元,由原告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裴 静 书 记 员 孙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