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25执55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工区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信阳安装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现案款已全部划拨到本院账户,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人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异议结果不服,在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院已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待中院复议结果作出后在决定执行款如何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5民终28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