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执复76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176881067D,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工区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异议人):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6872345XR,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525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固始县法院查明,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与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固始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9)豫1525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判令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欠付工程款2,470,029.35元;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合同履约保证金200,000元;驳回原告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信阳中院作出(2019)豫15民终280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内容为:一、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确认,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完成工程量共计785.5万元(不含履约保证金20万元),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558.10163万元,未付工程款共计227.39837万元。二、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之前向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支付100万元。三、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之前向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支付108.89837万元,该笔款项支付后三日内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向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交全套现场施工过程资料。四、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之前向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支付余款18.5万元。五、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7日之前向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20万元。六、每次付款后10日内,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向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相应付款额发票。七、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涉案土建工程审计过程中,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应积极协助配合。八、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本协议的,按原判决执行。九、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未按本协议履行提供资料和发票义务的,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可延期支付上诉款项。十、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自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12月13日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共支付2473983.7元。 固始县法院认为,信阳中院作出的(2019)豫15民终280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完成工程量共计785.5万元(不含履约保证金20万元),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558.10163万元,未付工程款共计227.39837万元,保证金20万元;固始法院(2019)豫1525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认定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欠付工程款2470029.35元,保证金20万元。申请执行的依据是信阳中院作出的(2019)豫15民终2808号民事调解书,那么双方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应是227.39837万元,保证金20万元。自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12月13日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共支付2473983.7元,已履行完毕了(2019)豫15民终28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支付工程款和返还保证金的义务。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履行(2019)豫15民终28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时存在**履行,对于**履行的责任,双方约定“按原判决执行”,但原判决认定的工程款数额与(2019)豫15民终280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数额不一致;其次,调解书中约定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也有给付义务,在此种情况下,就不能适用该条作为承担**履行的依据。综上,对异议人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二)项规定裁定:终结(2019)豫15民终28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申请复议称:(一)原裁定“对于**履行的责任,双方约定按原判决执行,但原判决认定的工程款数额与(2019)豫15民终28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数额不一致”为由驳回复议申请人的执行申请错误:(二)原裁定以“调解书中约定河南信阳安装总公司也有给付义务,在此情况下,就不能使用该条款作为承担延迟履行的依据”。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的诉求进行审理审查。本案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是对法院执行中扣划其243018元银行存款提出执行异议,原审对该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未进行审查和裁判,径行做出终结(2019)豫15民终28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属审查程序和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作出的(2021)豫1525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