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民初5100号
原告: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6872345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广饶街道办事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06299975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