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民终12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舜风路1006号3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侨森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田横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淄博侨森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22)鲁0322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回上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