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淄博侨森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322民初2458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舜风路1006号3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淄博侨森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田横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行政管理部部长,住山东省高青县常家镇大**28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侨森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5日立案后,被告淄博侨森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山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淄博侨森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6533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经济损失(以6533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3月5日签订《办公楼》、《医疗器械综合生产车间》设计合同,2020年6月11日签订《办公楼》及《医疗器械综合生产车间》合同设计补充协议(二)设计合同,2020年7月30签订《设计补充协议三》设计合同,合同总额653300.00元。原告已完成工作量653300.00元,被告未支付任何费用,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淄博侨森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森医疗)辩称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合同属实,但原告所诉不符合事实,原告并未全部完成设计工作,未全部交付劳动成果,原告主张设计费用653300元没有法律依据。同时提起反诉,诉称合同约定办公楼图纸交付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医疗器械综合车间图纸交付时间为2020年7月15日,双方约定反诉被告晚交付一天设计成果需向反诉原告支付总合同价款的1%作为违约金,因反诉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设计成果导致办公楼、餐厅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并延期投入使用,医疗器械综合车间项目未能按时开工建设,给反诉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反诉: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739641元,并自2022年11月20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反诉被告**设计辩称,一、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设计成果,不存在违约行为。首先,被告迟迟未确认设计方案,并多次提出设计变更,原告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延长设计周期,不存在**交付的违约行为。其次,被告存在严重拖欠设计费用的违约情形,原告有***设计周期。最后,原告交付的所有设计成果经审核均合格,综合楼、餐厅已竣工验收,综合生产车间被告因自身资金原因停建。 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被告主张遭受经济损失,但未提交任何证据,法院不应支持。被告**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等许可手续和设计文件的送审报批工作,导致办公楼、餐厅延期投入使用,另因自身资金原因停建综合生产车间,和原告承担的设计工作没有任何关系,其主张遭受经济损失,但未提交任何证据,法院不应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不存在违约行为,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通过当事人庭审**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综合认定以下事实: 一、2020年3月5日,原告(反诉被告)**设计与被告(反诉原告)侨森医疗签订合同编号为2020033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侨森医疗(发包人)委托**设计(设计人)承担医疗器械综合生产车间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淄博市高青县经济开发区。合同第六条6.1约定设计人和发包人约定2020年2月29日为合同签订日,同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5.1.1-5.1.6的资料、文件,该日期为方案设计的基准日期,如该基准日期后延则方案日期也相应顺延;第6.1.1约定发包人提供了5.1.1-5.1.6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版厂区总平面***、设备一览表、初版车间***等设计方案,经双方充分地讨论、修改和完善,确定厂区总平面***、设备一览表、生产车间***等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确实日期为以下设计文件交付之基准日期,如该基准日期后延则以下日期也相应顺延;6.1.2约定设计方案确认后,30天完成医疗器械综合生产车间的建筑、结构专业的施工设计;6.1.3约定设计方案确认后,40天完成医疗器械综合生产车间的给排水专业的施工图设计;6.1.4约定设计方案确认后,50天完成医疗器械综合生产车间的电气、暖通空调、工艺专业的施工图设计;6.1.5约定车间施工图完成后7天完成项目所在区域厂区管网设计;6.2约定文件份数为消防设计文件各6份,所有施工图设计文件各8份;6.3约定设计人根据发包人指定地点交付设计文件(主要以快递方式寄送);6.4约定发包方的设计文件接收人为***,设计方的设计文件发放人为***,同时约定发包方收到图纸或文件后应在3天内,将有指定接收人签名的回执以传真、扫描件、快递等方式传回给设计方。合同第七条7.1.1约定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35.83万元(大写:叁拾伍万元捌仟叁佰元整),本价格为含税价;7.2.1约定付款方式为医疗器械综合生产车间全部图纸交付经发包人验收合格时,支付合同总额的50%,计17.915万元(大写:壹拾柒万玖佰壹拾伍元整),综合车间所有建筑完成主体验收后,支付合同总额的40%,计14.332万元(大写:壹拾肆万叁佰叁拾贰元整);7.2.2约定留设计费总额10%,计3.583万元(大写:叁万伍仟捌佰叁拾元整)作为质保金,待项目竣工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支付。如因发包人原因项目停缓建或者不进行竣工验收,则在收到全部设计文件6个月时支付该项费用。合同第八条8.4约定对于需要报送有关政府或职能部门进行图纸审查或验收的,发包人应在收到设计人的图纸、资料后及时送有关部门。如因发包人拖延等原因,没有及时完成该工作,导致送审或验收的图纸中的有关规范标准过期,由此造成工作返工,发包人应根据工作量增加的实际情况增加设计费,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第十条10.1.3约定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合同第十一条11.1.2预定因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一。合同签订后,原告**设计及其委托代理人***与被告侨森医疗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在合同上**签字予以确认。 二、2020年3月5日,**设计与侨森医疗签订合同编号为2020034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6.1.2约定设计方案确认后,10天完成办公楼的建筑、结构、净化装修专业的施工图设计;6.1.3约定设计方案确认后,10天完成办公楼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专业的施工图设计;第七条7.1.1约定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3.00万元(大写:叁万元整),本价格为含税价;7.2.1约定付款方式为办公楼全部图纸交付经发包人验收合格时,支付合同总额的50%,计1.5万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办公楼主体验收后,支付合同总额的40%,计1.2万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7.2.2约定留设计费总额10%,计0.5万元(大写:伍仟元整)作为质保金,待项目竣工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支付。如因发包人原因项目停缓建或者不进行竣工验收,则在收到全部设计文件6个月时支付该项费用。其余条款均与综合车间设计条款相同。合同签订后,原告**设计及其委托代理人***与被告侨森医疗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在合同上**签字予以确认。 三、2020年6月11日,原告**设计与被告侨森医疗签订《设计补充协议(二)》,协议第二条约定综合生产车间由两层改为三层,建筑面积增加8562平方,增加50%;办公楼由两层改为三层,建筑面积增加898平方,增加50%;新增食堂两层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面积1415平方。第三条约定双方商定在执行原设计合同的基础上增加设计费22.00万元(大写:贰拾贰万元整),其中综合车间增加设计费18万元、办公楼增加设计费1.50万元、食堂设计费2.50万元。第四条4.1约定付款方式为全部图纸交付经发包人验收合格时,支付合同总额的50%,计11万元(综合车间9万、办公楼0.75万、食堂1.25万),主体土建验收后,支付合同总额的40%,计8.8万元(综合车间7.2万、办公楼0.6万、食堂1万);4.2约定留设计费总额10%,计2.2万元(综合车间1.8万、办公楼0.15万、食堂0.25万)作为质保金,待项目竣工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支付。如因发包人原因项目停缓建或者不进行竣工验收,则在收到全部设计文件6个月时支付该项费用;4.4约定乙方(**设计)需在6月30日前交付办公楼、餐厅全部图纸,7月15日前交付综合车间建筑、结构、给排水图纸,若乙方未按时交付图纸,每延误一天,乙方需向甲方缴纳设计费用百分之一的违约金。第五条约定设计文件份数为施工图设计文件8份。原告**设计及其委托代理人***与被告侨森医疗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在协议上**签字予以确认。 四、2020年7月30日,**设计与侨森医疗签订《设计补充协议(三)》,协议第二条约定一期输液器车间现应甲方要求,该车间消防排烟需按新规范设计,因此电气专业需修改原设计文件,该工作需要约12个工作日;一期工程规划设计文件中包含综合车间和办公楼,现该两栋建筑物实际建筑面积均与当初报规划时发生了变化,需修改原规划设计文件;新增食堂,需要单独做规划设计文件;输液器车间除建筑、结构、排水的全套图纸8套。第三条约定双方商定在执行原设计合同的基础上增加设计费4.5万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整),其中输液器车间电气修改设计2万元、一期工程规划修改1万元、食堂规划设计1.5万元。第四条4.1约定付款方式为乙方需在8月15日前交付本协议全部设计文件,甲方收到全部设计文件后安排付款若乙方未按时交付图纸,每延误一天,乙方需向甲方缴纳设计费用百分之一的违约金。第五条约定设计文件份数为施工图设计文件8份、规划文本6份。原告**设计及其委托代理人***与被告侨森医疗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在协议上**签字予以确认。 五、原告**设计提交双方确认的综合车间设备平面图打印件主张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6月9日就综合车间设备平面***设计方案进行了确认,该平面图上有被告指定接收人***的签字,侨森医疗在庭审中予以认可。 六、2020年6月2日,原、被告双方就办公楼平面***设计方案进行了确认,***在图纸上签字确认并标注日期;2020年6月4日,原、被告上方就餐厅平面***和立面图设计方案进行了确认,***在图纸上签字确认并标注日期。 七、2020年7月9日,原告**设计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被告指定接收人***发送综合车间结构图、综合生产车间建筑文件各一份,***于当日收到该两份文件。2020年7月14日、2020年8月25日,**设计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发送综合车间给排水、电气、暖通图纸,并于2020年8月25日告知***全部图纸均已做出,需要被告进行确认、双方沟通后再审图。2020年9月2日,***告知***综合车间审图需要被告从网上走手续。被告在庭审中对此均予以认可。 八、2020年7月16日、7月17日,原告**设计工作人员**、***分别通过公司、自己邮箱向合同约定的***的电子邮箱发送了综合楼、餐厅终版图纸,被告在庭审中认可收到。 九、2020年9月18日,原告**设计向侨森医疗出具设计文件发放清单,发放经办人为原告方的设计文件发放人***,工程名称为淄博滨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综合楼、餐厅,图纸名称为建筑专业、结构专业、给排水专业、暖通专业、电气专业全套图纸,***在签收人签名处签字确认,签收时间为2020年9月20日。 十、2020年9月10日,涉案合同约定的餐厅工程施工图受理审查,于2020年9月27日签发审查合格书;综合楼施工图于2020年9月10日受理审查,于2020年9月27日签发审查合格书;综合生产车间施工图于2020年9月27日受理审查,于2020年11月20日签发审查合格书。 另查明,涉案合同约定的餐厅、办公楼(综合楼)工程现已建成使用,综合车间现在未建。 再查明,对综合车间的设计图,除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过电子版外,未通过其他方式向被告发送过文件或图纸。 本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涉案合同签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提交的两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两份《设计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及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原告提交的图纸、审查合格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原被告当庭**,能够证实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进行综合楼、餐厅、综合车间的图纸设计,被告支付相关设计费,双方存在真实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的事实,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设计义务,被告主张被告未完全履行完毕义务,故本案争议焦点为合同的履行情况。 一、关于合同履行问题。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真实有效的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二份合同及二份补充协议,对设计图纸的交付时间、交付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即交付方式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各8份、根据发包人指定地点交付设计文件(主要以快递方式寄送)、被告在收到上述图纸后,三日内出具接收回执。交付时间经补充协议确定的最终交付时间为2020年8月15日前。原被告均需根据上述规定,全面有效的履行上述协议内容。因原被告签订的办公楼、餐厅现已建设完毕,综合车间还未建设,故本院从办公楼、餐厅及综合车间两个方面分别予以阐述。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1.关于办公楼与餐厅的履行情况。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被告出具办公楼与餐厅的设计文件发放清单,被告的接受负责人在该清单签字确认。被告认可签字,但不认可清单上的日期2020.9.20。根据合同约定,该时间系在原告交付8份图纸之后的3天内,符合合同约定,故本院对办公楼和餐厅已按合同约定于2020年9月18日完成交付的事实予以确认。2.关于综合车间项目的履行情况。原告主张其已按照约定,履行完毕所有义务,提交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邮件接收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主张综合车间的设计图纸已经交付给被告。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原告即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设计图纸8份,也未交付审查合格后的图纸,原告并未履行完毕交付义务。对此本院认为,①从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看,交付时间、交付方式、图纸数量、交付清单均在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做了明确约定;②从办公楼和餐厅的交付来看,原告完全按照双方约定的交付方式、图纸数量8份、发放清单等进行了全面交付,且被告在收到上述图纸后也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出具了清单回执,故原告在办公楼及餐厅项目上,可认定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③从原告提交的其对综合车间的交付证据看,其仅提交了微信联系交付方式,该交付方式既不是合同约定的邮箱交付,也不是合同约定的图纸交付,且原告在传送给被告图纸时,除主动要求被告进行核对外,还发现图纸名称和合同名称不一致需要修改的情况,故原告主张的已将图纸交付的方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④同样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原告在交付办公楼餐厅图纸时,提交了图纸交付8份清单及回执清单,但原告却未提交综合车间的图纸发放清单及回执,且未对上述行为作出合理解释;⑤被告辩称原告交付的图纸应当以经审查合格后的图纸为准,但根据双方设计合同的约定,将图纸报送有关政府或职能部门进行图纸审查或验收的责任主体是侨森医疗,故原告向被告交付的图纸应是审查合格前的图纸,不应以审查合格作为交付图纸的条件,应按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交付设计文件8份后,被告出具回执视为交付成功。综合上述几点,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将综合车间图纸全面交付给被告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认定综合车间项目的图纸交付并未完成,原告作为综合车间的设计人的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 二、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653300.00元及经济损失的问题。对设计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规定,:1.对于办公楼、餐厅的设计费用。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8份办公楼及餐厅的图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设计交付义务。根据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办公楼的设计费用为4.5万元(3万元+1.5万元),餐厅的设计费用为4万元(2.5万元+1.5万元),共计8.5万元,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上述费用;2.对于补充协议约定的一期车间补充项目3万元(输液器车间电气修改设计2万元+一期工程规划修改1万元),**设计、侨森医疗在庭审中均认可该项目已交付完毕,故对该部分的设计费,被告应向原告支付;3.对于综合车间的设计费用。根据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综合车间的设计费用为53.83万元(35.83万元+18万元),但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相关图纸,涉案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对此本院不作处理,原告可待涉案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后另行主张。综上,对涉案合同已履行完毕的项目,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设计费用11.5万元(8.5万元+3万元)。 对于经济损失。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经济损失(以6533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因设计图纸于2020年9月18日交付,侨森医疗应在收到设计文件6个月时支付设计费用,故侨森医疗应在2021年3月17日前向**设计支付设计费11.5万元,现被告并未支付费用,故**设计要求逾期付款经济损失应以11.5万元自2021年3月17日起算。同时,**设计主张按LPR计算损失,该主张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反诉部分,侨森医疗要求**设计支付违约金及利息的问题。1.对于违约金。被告主张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设计成果,导致办公楼、餐厅延期开工建设并延期投入使用,综合车间项目未实际交付,未能按时开工建设,属于违约,应支付违约金739641.00。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向侨森医疗交付了全部设计成果,不存在违约行为,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侨森医疗主张遭受经济损失,但未提交任何证据,法院不应支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①对办公楼、餐厅的违约费用。合同约定的图纸交付时间为2020年8月15日,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交付图纸,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34天,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原告需支付违约金39100.00元(115000.00元×1%×34天),因该违约金明显过高,综合本案建设项目多次修改、被告也未支付相关费用及违约金不易过高等多种因素,本院酌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合同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为宜,即23000.00元(115000.00元×20%);②对综合车间的违约费用。因综合车间的设计图纸原告并未按约定实际全面交付,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且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均未提出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故本院对被告主张的违约金不作处理,可待合同履行完毕后一并处理为宜。2.对于利息。侨森医疗主张的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其对违约金部分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违约金230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淄博侨森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山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15000.00元及逾期付款经济损失(以11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原告(反诉被告)山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淄博侨森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3000.00;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山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淄博侨森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反诉被告)山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57.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淄博侨森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91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59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反诉被告)山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淄博侨森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542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