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02执390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八一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郑先虔。
被执行人:***,女性,1966年06月14出生,汉族,住许昌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王永臣,男性,1966年03月05出生,汉族,住许昌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王慧敏,女性,1955年02月21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女性,1979年10月13出生,汉族,住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王章普,男性,1976年05月23出生,汉族,住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王永坤,男性,1965年10月13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河南永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瑞祥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永坤。
被执行人:许昌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章普。
本院在执行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永臣、王慧敏、***、王章普、王永坤、河南永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许昌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豫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永臣、王慧敏、***、王章普、王永坤、河南永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许昌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存款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