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03执136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八一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执行人:河南骏景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东城区八一路东段(骏景尚都)。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女,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河南永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瑞祥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4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女,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3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永坤、河南骏景地产有限公司、王永臣、王利敏、陈向辉、河南永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陈群成、李继华银行存款、收入181553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长金
二〇二〇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毕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