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002执785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市莲城大道114号。
被执行人:河南永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瑞祥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永坤。
被执行人:河南瑞和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八一路东段骏景尚都17楼。
法定代表人:张曦鹤。
被执行人:王永臣,男性,1966年03月05出生,汉族,住**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王利敏,女性,1966年06月14出生,汉族,住**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王永坤,男性,1965年10月13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女性,1968年06月18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河南永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瑞和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永臣、王利敏、王永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豫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永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瑞和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永臣、王利敏、王永坤、***借款合同纠纷存款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