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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002民初5898号
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八一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告:***,女,汉族,1966年6月14日生,住许昌市东城区。
被告:***,男,汉族,1966年3月5日生,住许昌市东城区,系被告***配偶。
被告:***,女,汉族,1955年2月21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女,汉族,1979年10月13日生,住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汉族,1976年5月23日生,住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系被告***配偶。
被告:***,男,汉族,1965年10月13日生,住禹州市。
被告:许昌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永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瑞祥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永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