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强制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4强清173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1年12月31日,江苏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江苏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并终结对该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江苏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3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该公司主管机关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裁定受理对江苏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指定江苏品维律师事务所组成清算组。根据清算组提交的强制清算报告,清算组履职过程中未能接管到公司账册、重要文件也未能联系到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等人员;经过自行调查并申请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保全公司名下所有财产后,清算组亦未能接管到任何财产;在公告的债权申报期内,无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本院认为,公司依法清算结束,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人民法院确认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公司登记机关依清算组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后,公司终止。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企业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公司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江苏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
二、终结江苏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仲 伟
审 判 员  汤卫兵
审 判 员  李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沈东连
书 记 员  尹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