沣田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市中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市方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9民初121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市中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孤树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翠珍,系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市方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新城建华大街54号。

法定代表人:吴红英,系总经理。

被申请人:沣田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后湖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陈铁成,系总经理。

被申请人:甄洪亮,男,1987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遵化市,现住玉田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市中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方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沣田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甄洪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1)冀0229民初1219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查封了被申请人**市方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沣田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甄洪亮名下的银行存款。解除保全申请人**市中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市中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市方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沣田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甄洪亮名下银行存款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翠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刘晓丽

附:**市方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沣田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甄洪亮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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