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9民初1224号
申请人: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后湖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陈铁成,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原告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0000元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等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召民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邱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