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9民初1341号
原告: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后湖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陈铁成,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雪静,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健辉,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4420元,由原告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桑秀青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