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金地恒业建筑有限公司

***、长葛市金地恒业建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082执1472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0年11月03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长葛市金地恒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市区文化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杨福宗。
本院在执行***与长葛市金地恒业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葛市金地恒业建筑有限公司接到通知后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对被执行人银行、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登记等进行网络查询,但被执行人未有可供执行财产。我们又在线下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但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4月26日,我们再次对被执行人银行、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登记等进行网络查询,但被执行人未有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综上,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书军
审 判 员  王明欣
代理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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