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金地恒业建筑有限公司

长葛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长葛市金地恒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082执1512号
申请执行人:长葛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办事处岗刘村。
法定代表人:王向丽。
被执行人:长葛市金地恒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杨福宗。
本院在执行长葛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长葛市金地恒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98677.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红杰
审判员  桂红亮
审判员  王明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马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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