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金地恒业建筑有限公司

苗法金、苗长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082执13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苗法金,男,汉族,1959年3月2日生,住长葛市。
申请执行人:苗长青,女,汉族,1997年9月16日生,住长葛市。
申请执行人:苗长久,女,汉族,1999年11月14日生,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长葛市金地恒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区文化路21号。统一社会代码:914110827474340776。
法定代表人:杨宗福,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苗法金、苗长青、苗长久与长葛市金地恒业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办公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长葛市人民法院(2019)豫1082执1349号案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桂红亮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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