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金地恒业建筑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长葛市金地恒业建筑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002民初7346号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大街216号。
主要负责人:孟玲虎,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葛市金地恒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文化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杨福宗,总经理。
被申请人:杨福宗,男,汉族,1951年1月22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申请人:田秀迷,女,汉族,1952年1月9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申请人:许昌市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铭心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岗,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诉被告长葛市金地恒业建筑有限公司、杨福宗、田秀迷、许昌市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长葛市金地恒业建筑有限公司、杨福宗、田秀迷、许昌市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长葛市金地恒业建筑有限公司、杨福宗、田秀迷、许昌市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3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翰哲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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