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金地恒业建筑有限公司

***、申建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082执14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6月9日生,汉族,住长葛市。
申请执行人申建民,男,1960年11月3日生,汉族,住长葛市。
申请执行人申玉香,女,1964年8月24日生,汉族,住长葛市文明街市。
申请执行人申聪玉,女,1964年9月29日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长葛市金地恒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市区文化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杨福宗,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建民、申玉香、申聪玉的特别授权代理人申建民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葛市人民法院(2018)豫1082执14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书军
审 判 员  王明欣
代理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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