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金地恒业建筑有限公司

***、长葛市金地恒业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082执15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8月5日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长葛市金地恒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文化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7474340776。
法定代表人:杨福宗,任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长葛市金地恒业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2018)豫1082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我院于2018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长葛市金地恒业建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其未主动履行义务;2018年12月20日我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长葛市金地恒业建筑有限公司调查被执行人下落,其公司没有人。2018年11月9日、2019年4月28日两次查询被执行人长葛市金地恒业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工商信息、车辆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5月6日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豫1082执157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桂红亮
代理审判员  李 杰
代理审判员  王洪洋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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