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润怡城乡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长沙市芙蓉区洪发石材经营部、长某某城乡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执恢1351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洪发石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街道西龙苑B区安置房2栋105号双杨石材市场门面。
经营者:王富霞。
被执行人:长***城乡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乡大道。
法定代表人:何春英,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洪发石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长***城乡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24民初8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长***城乡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发起了两次全国法院网络财产查控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互联网银行等情况,前往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前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于2022年7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乡××街道××社区××楼盘房产35套,于2022年9月8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乡××街道××社区××楼盘车位1012个。因被执行人对上述房产、车位归属均有异议,现正在审查中。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2年11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2月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7880284.17元及债务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现因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军飞
审判员  周命君
审判员  严 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 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