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3民初561号
原告:数字天网(大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七贤园10号3**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MA0QC80595。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道合水口社区建设西路120号5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46397E。
法定代表人:***。
原告数字天网(大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予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