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圣宝自控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明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洛阳圣宝自控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91民初646号
原告:洛阳明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区土桥沟社区1组。
法定代表人:黄梅生。
被告:洛阳圣宝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区丰华路1号交大科技园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国其。
本院受理原告洛阳明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圣宝自控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明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明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洛阳明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
审判员  史建榕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