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391执395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高新区瑞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址:洛阳高新区碧桃路1号嘉汇城小区5幢3-801号。
法定代表人:马晓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圣宝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洛阳高新区丰华路1号交大科技园三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林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洛阳市洛龙区滨河南路53号双溪部落花园3幢2—23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男,199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本院作出的(2016)豫0391民初77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洛阳圣宝自控工程有限公司、洛阳林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洛阳高新区瑞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圣宝自控工程有限公司、洛阳林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27472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