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圣宝自控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律颂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圣宝自控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91执8178号
申请人:郑州律颂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农业南路与正光北街交叉口招银大厦2号楼10楼东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小峰,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洛阳圣宝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开发区丰华路**交大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主体不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律颂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在(2019)豫0191执8178号案件中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